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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肖祖权、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祖权,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肖祖权,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阳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肖祖权与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阳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阳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