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02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周某,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微省蚌埠禹会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