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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1351号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周建军、谭荣魁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胜,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周建军,谭荣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351号原告:王德胜,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呈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建军,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被告:谭荣魁,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周建军妻子。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周建军、谭荣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德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德胜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勋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