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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赵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赵道斌,谢加兵,林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5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潘郎新潘路。法定代表人蔡尖兵。被执行人赵道斌,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谢加兵,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军荣,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与赵道斌、谢加兵、林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道斌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潘郎镇油屿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2000)第076**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林军荣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南镇林岙中心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2010)第001**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