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炜与贾小平、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炜,贾小平,何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310号之一原告:赵炜,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贾小平,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何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原告赵炜诉被告贾小平、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赵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炜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炜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赵炜负担。审 判 长 刘 豹人民陪审员 孟晋军人民陪审员 贾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