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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炜与贾小平、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炜,贾小平,何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310号之一原告:赵炜,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贾小平,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何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原告赵炜诉被告贾小平、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赵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炜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炜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赵炜负担。审 判 长  刘 豹人民陪审员  孟晋军人民陪审员  贾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