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甘晓奇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甘晓奇,王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32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负责人:张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晓奇,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佩,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甘晓奇、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晓奇、王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龚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