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代布藏与李新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布藏,李新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252号原告:代布藏,男,藏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现住该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毛吉,女,藏族,1987年6月8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牧民,现住天峻县。系原告之女。被告:李新加,男,藏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现住天峻县。原告代布藏与被告李新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代布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代布藏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布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布藏负担。审判员 昝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