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0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刘杰、刘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刘杰,刘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睢县文化路东段。负责人:彭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杰,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栋,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诉被告刘杰、刘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刘栋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栋的起诉。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