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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月文与方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月文,方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34号原告:蒋月文,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方昌波,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月文诉被告方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月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月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