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月文与方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月文,方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34号原告:蒋月文,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方昌波,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月文诉被告方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月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月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