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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国志与刘书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志,刘书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05号原告:刘国志,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刘书河,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刘国志与被告刘书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国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刘国志负担。审判员  于凤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哈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