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国志与刘书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志,刘书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05号原告:刘国志,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刘书河,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刘国志与被告刘书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国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刘国志负担。审判员 于凤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哈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