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生于1962年9月6日,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8日,汉族,住城固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7.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该案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房产暂无法变现,且工资被另案冻结,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