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季某1与季某2、季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1,季某2,季某3,季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468号之一原告:季某1。被告:季某2。被告:季某3。被告:季某4。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1与被告季某2、季某3、季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2、季某3、季某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1撤回对被告季某2、季某3、季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某1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祁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