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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5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开存、于媛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开存,于媛媛,李开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开存,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于媛媛,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李开库,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存、于媛媛、李开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