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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东升、王孟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东升,王孟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刘东升,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居民。被申请人:王孟珂,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再审申请人刘东升因与被申请人王孟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622民初2516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东升申请再审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栋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云鹏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