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莹达诉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莹达,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95号原告方莹达。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坦,职务经理。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刚,职务经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01日立案。原告方莹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佳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