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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信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支兵兵、支天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信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兵兵,支天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233号原告河南信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99号鑫苑金融广场金座17楼17号。法定代表人杨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兵兵,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支天水,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支兵兵、支天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信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4126元,由原告河南信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