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任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1,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无文化,户籍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4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非法占用农��地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张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任某1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农机具在扎兰屯市达斡尔民族乡中心村中升沟孟克道西庙尔山林场开垦土地并逐年扩大,一直耕种至今。此两块地经两次勘查,并经扎兰屯市林业局森林调查队工程师确认,第一次测量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土地面积83.7亩,其中位于238林班15小班林地66.4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国有;第二次测量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土地面积8.6亩,其中位于238林班15小班林地2.3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国有。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任某1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农机具在扎兰屯市达斡尔民族乡中心村石砬子后背庙尔山林场开垦土地并逐年扩大。经扎兰屯市林业局森林调查队工程师确认,该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245林班1小班,其中,国有林地1.8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国有。任某1非法开垦防护林地面积共计70.5亩。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任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现已全部恢复了土地原貌,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任某1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农机具在扎兰屯市达斡尔民族乡中心村中升沟孟克道西庙尔山林场开垦土地并逐年扩大,一直耕种农作物至今。此两块地经两次勘查,并经扎兰屯市林业局森林调查队工程师确认,第一块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238林班15小班林地,土地总面积83.7亩,其中耕地17.3亩,国有林地66.4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国有;第二次测量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土地面积8.6亩,其中位于238林班15小班林地2.3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国有。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任某1��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农机具在扎兰屯市达斡尔民族乡中心村石砬子后背庙尔山林场开垦土地并逐年扩大。经扎兰屯市林业局森林调查队工程师确认,该地块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245林班1小班,其中,国有林地1.8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为国有。综上,被告人任某1非法开垦防护林地面积共计70.5亩。另查明,被告人任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将所占用的林地栽植树木,恢复所占用的林地原貌,共计栽植树木95.5亩。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任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新增耕地承包合同、土地丈量登记表、缴费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任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占用的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1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在所占用的林地内栽植树木,恢复所占用的林地原貌,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江峰审 判 员 马维峰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清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