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景伟与李水全、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伟,李水全,李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景伟,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李水全,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人,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李雪英,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景伟与被执行人李水全、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水全、李雪英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景伟借款4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水全、李雪英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稷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水全所有的位于稷山县制氧厂家属院的三间两层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水全所有的位于稷山县制氧厂家属院的三间两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