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尚巧雨与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巧雨,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466号原告:尚巧雨,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春,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巧雨诉被告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巧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巧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巧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巧雨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