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子英与方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子英,方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吕子英,男,汉族,194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方贵荣,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关于吕子英与方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的(2002)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子英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6674元、执行费3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申请对其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吕子英,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吕子英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贵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子英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传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