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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丽艳与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艳,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号原告:刘丽艳,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7区016号。法定代表人:杨波。原告刘丽艳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刘丽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赵静敏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