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浙江行者影视动漫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浙江行者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戚晓宁,韩寸草,廖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区鲁迅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吾健。被执行人浙江行者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个私园浦江路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戚晓宁。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法定代表人廖新平。被执行人戚晓宁,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韩寸草,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廖新平,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浙江行者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戚晓宁、韩寸草、廖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行者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借款本金711202.4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戚晓宁、韩寸草、廖新平对被告浙江行者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戚晓宁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花园畈南区20幢201室及任家塔凤江路2幢605室,且系他案抵押物,故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查封戚晓宁名下车牌号为浙D9G6**车辆,因查找无着,股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