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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大章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大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2号罪犯郭大章,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07年8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及撤销缓刑判决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2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高新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大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郭大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大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大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大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10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