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生生与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生生,白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52号申请执行人贺生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建军,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生生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月利率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70元。被执行人白建军主动偿还申请人贺生生借款本金3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建军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白建军自愿于和解当日偿还申请人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8000元,被执行人白建军自愿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白建军按期履行,申请人贺生生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要求;若被执行人白建军未按期履行,已偿还的82000元为本案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7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