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瑜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09号申请人张瑜,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建学,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春平,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牛角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新军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