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6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梁凤三与韦艳菊、易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三,韦艳菊,易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627号之五原告梁凤三,女,1963年4月27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韦艳菊,女,1964年9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易朝根,男,1965年2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三诉被告韦艳菊、易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凤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艳菊、易朝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凤三撤回对被告韦艳菊、易朝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梁凤三负担。审判员 黄志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