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鑫娜与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鑫娜,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姚鑫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金平亮,董事长。关于姚鑫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姚鑫娜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该案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在本院审查期间,该案已执行完毕,不需再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鑫娜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予洛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