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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存喜与沈继廷、张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喜,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979号原告:刘存喜,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继廷,男,汉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张永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郭宝民,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文建,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90号。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旭光。原告杜世路与被告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世路自愿撤回对被告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世路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