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大成、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大成,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127号之一原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大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第三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大成、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翟福生审判员 马宝山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