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华益联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91行初84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申新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冉,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南路。法定代表人周铭,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贯月,系郑州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晓红,系郑州市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河南华益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法定代表人崔凤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人民陪审员 师 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一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