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王耀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17)兵05执11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6日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年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由孙涛志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达拉(第五师86团团部光明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43513-3。法定代表人段文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耀云,男,回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第五师84团4连职工,住所地新疆博乐市托里84团团部10号小区西单元501室。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标的。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元。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0000元。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1、2017年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2、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王耀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3、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王耀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4、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4、2017年6月15日结案,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的标的、结案理由本案执结标的10000元,未执结的标的0元,结案理由2017年6月15日结案,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对本案做结案处理。承办人:孙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