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镕筑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与刘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镕筑学府物业有限公司,刘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598号原告武汉镕筑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腾龙大道88号F、学府A区六栋二单元一层。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祥,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镕筑学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镕筑学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镕筑学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