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艳秋、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秋,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秋,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系张艳秋之弟),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央新影集团总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北邻文化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1309742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上诉人张艳秋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艳秋以庭外与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艳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张艳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6,减半收取9413元,由上诉人张艳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静审判员 李兴民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京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