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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振峰单继双韩桂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振峰,韩桂善,单继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629号原告胡振峰,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青冈县.被告韩桂善,男,1971年05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继双,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原告胡振峰与被告韩桂善、单继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0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巩天武独任审判。2017年06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振峰、被告韩桂善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春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继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振峰诉称,2014年07月07日,被告韩桂善到原告厂子购买陶立空心砖建设民主小学。累计拖欠原告砖款170000.00余元。后经多次索要不还。2016年1月份,经原、被告协商,转账去除部分欠款后,被告韩桂善给原告出具了129600.00元欠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没有还钱,原告因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本金129600.00元。原告经营厂子,资金大都是抬款利息都是1分2厘,因此被告也应该给付我32个月的利息50440.00元。被告韩桂善辩称,被告曾经为青冈县盛世嘉园楼盘建设供应空心砖。原告通过关系找到被告将自己剩余��部分空心砖卖给工地。被告考虑到其它关系同意原告将空心砖拉到工地。双方协商用盛世嘉园楼房抵顶原告的砖款。当时楼房价格按照开发商给付被告韩桂善的价格计算。被告答应给原告一套楼房,去除欠原告的货款12万余元之外,楼房余下款项,原告先欠着,有钱再给。原告不同意,因为原告孩子结婚需要现金,被告不同意给付现金,所以原告起诉。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楼房给付被告抵顶空心砖价格极高。没有特殊关系,被告不可能要原告的空心砖。当时约定用楼抵顶,不是现金,所以被告没有给付。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原、被告协商同意,被告韩桂商到原告空心砖厂购置陶立空心砖600立方米左右,每立200元,货款总计170000.00余元。2016年1月27日,双方最后结算,被告韩桂善、单继双给原告胡振峰出具了129600.00元欠据一份。��被告韩桂善、单继双没有给付原告该笔货款。上述事实,双方庭审陈述以及经庭审质证的欠据一份可以证实,本院依法确认。庭审中被告主张,该笔货款与被告单继双没有关系,单继双只是收料员,自己承担该笔欠款。对被告主张原告主张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另查明,被告提出货款应该以楼抵顶,因为楼价高,用现金给付货款,空心砖价格应该作价低一些。被告该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也不承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置了陶立空心砖,结算后给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给了陶立空心砖,交付了标的物,履约行为合法,被告没有给付货款系行为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利息诉求,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桂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振峰陶立空心砖货款129600.00元。二、��告韩桂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振峰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以1296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诉讼费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桂善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