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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彭祖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寅,辽宁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志,辽宁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祖善,男,汉族,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辽宁瑞安八珍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彭祖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为×内的存款1,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四川省宏昌晶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为××内的存款1,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继燕审判员  任 彬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建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