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田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田某,王某3,王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19号原告:王某1,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田某,女,193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某3,女,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某4,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田某、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