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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琳燕、吴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燕,吴玉祥,高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09号申请人:刘琳燕,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玉祥,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高怡,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琳燕与被执行人吴玉祥、高怡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琳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玉祥、高怡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玉祥、高怡名下价值2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