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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建兰与郭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兰,郭云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543号原告郭建兰,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刘兴,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云杰,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兰与被告郭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