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凡广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凡广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56号原告:李春林,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凡广品,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林与被告凡广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林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