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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凡广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凡广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56号原告:李春林,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凡广品,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林与被告凡广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林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