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淑芹对佟贵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芹,佟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14号申请人:刘淑芹,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佟贵芳,现住白城市。申请人刘淑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佟贵芳的房屋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新立:八委四组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淑芹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