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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淅行执审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水利水保局、温景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淅川县水利水保局,温景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淅行执审字第186号申请人淅川县水利水保局。法定代表人赵红伟,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温景献,男,37岁,住。申请人淅川县水利水保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温景献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淅水罚决字[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砂船撤离河道,恢复河道原状,并缴纳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淅水罚决字[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淅水罚决字[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勾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