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珍珊与锦江区宋美华商贸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珍珊,锦江区宋美华商贸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170号原告:胡珍珊,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锦江区宋美华商贸部。住所地,锦江区三圣乡万福村9组1641号。经营者:宋美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珍珊与被告锦江区宋美华商贸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珍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属实;原告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珍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