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姜云起、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起,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8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姜云起,男,汉族,1943年3月16日生,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区。本院在执行姜云起与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王金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德立审 判 员 王绍强代理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