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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姜云起、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起,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8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姜云起,男,汉族,1943年3月16日生,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区。本院在执行姜云起与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王金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德立审 判 员  王绍强代理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