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衍巍与陈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衍巍,陈铀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98号原告:邓衍巍,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邓衍巍妻子。被告:陈铀发,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原告邓衍巍与被告陈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衍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铀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衍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铀发偿还借款4200元;2.判令陈铀发支付借款利息420元(以42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为4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陈铀发向邓衍巍借款3240元,约定分9期每期还款360元,陈铀发还款2期共计720元后未再还款。2016年4月29日,陈铀发再次向邓衍巍借款2160元,约定分9期每期还款240元,陈铀发还款2期共计480元后未再还款。至今累计尚欠借款4200元,经邓衍巍多次催讨,陈铀发不接电话也不还款,故诉至法院。陈铀发未作答辩。邓衍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款协议》原件二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认为,邓衍巍提供的《借款协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笔录,本院认为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邓衍巍作为甲方、陈铀发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借给乙方3240元,乙方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该款;2.乙方分9期还款,自2016年5月起,每月19日还款360元,直至还清为止;3.乙方每月存入甲方建设银行账户(62×××35)或支付宝账号(139××××0555);4.乙方必须依约还款,对未还款部分,乙方除按每月2%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未还款总额加计50%违约金给甲方;5.如有纠纷,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邓衍巍在《借款协议》甲方处签名,陈铀发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手印。嗣后,陈铀发依约还款2期共计720元。2016年4月29日,邓衍巍与陈铀发又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邓衍巍借给陈铀发借款2160元,分9期还款,自2016年5月起,每月29日还款还款240元,其余内容与2016年4月19日的《借款协议》一致。嗣后,陈铀发按约还款2期共计480元。陈铀发借得上述两笔借款共计5400元后,累计归还借款1200元,至今尚欠借款4200元。上述两笔借款中,最后逾期还款日为2016年7月30日。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铀发向邓衍巍借款5400元的事实,有邓衍巍提供的由陈铀发出具的《借款协议》原件两份为据,足以认定。借款后,陈铀发按约归还借款1200元。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陈铀发最迟应于2017年1月29日还清本案两笔借款,但陈铀发至今尚欠借款42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邓衍巍要求陈铀发归还借款4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邓衍巍、陈铀发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若陈铀发未依约还款,应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并加计50%违约金,现邓衍巍选择按月利率2%主张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陈铀发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自逾期还款时,即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现邓衍巍向陈铀发主张自2016年8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铀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和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邓衍巍借款本金4200元;二、陈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衍巍借款42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陈铀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健人民陪审员 邓承华人民陪审员 罗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恩典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