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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春荣、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荣,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女,1968年7月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民初2801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