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春荣、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荣,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女,1968年7月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民初2801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