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夏宁视专题策划有限公司与刘志红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夏宁视专题策划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6号12层65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审原告:宁夏宁视专题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共享春天C座805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111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宁夏宁视专题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明确载明受诉管辖的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完整全称,该合同没有明确的指向和明确约定具体明确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约定管辖必须明确注明确定的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首先应当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泸州叁加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沪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故本案应当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宁视广告(专题)投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即宁夏宁视专题策划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本案的乙方即原审原告宁夏宁视专题策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共享春天C座805号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俞红霞审判员 苏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