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成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成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093号原告东莞市成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西正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88116167。法定代表人刘艳姣。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宇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第四工业区赛联工业园A栋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137XR。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成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巧(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