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民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伟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白秋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伟民,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再审申请人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1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琪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