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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艳秋与赵金旭、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秋,赵金旭,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秋,女,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赵金旭,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金旭、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金旭、李静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静与申请执行人李艳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赵金旭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金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3执1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