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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区集鑫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区集鑫通讯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2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区集鑫通讯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号。主要负责人:王建森,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登区集鑫通讯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审 判 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百度搜索“”